證人能否不出庭作證?可以不出庭。對于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訓誡、拘留處罰或者強制其到庭。
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請求。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做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二)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㈢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人的就包括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由于他們與被告人具有親密的血緣關系,因而在法院認為證人必須要出庭的時候,如果是屬于上述三類情況的證人,此時不允許法院強制他們到庭,也就會出現證人不出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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