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那么虐待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具有虐待行為且達到情節惡劣。這里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行為有別于偶爾打罵或者偶爾的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這里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 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可以說“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 要界限。情節惡劣,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屢教不改的等 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導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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