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樓盤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存在的,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很難看到現房是什么樣子。也有可能中途開發商在開發房產的時候會出現一些問題,導致房子沒辦法交給消費者,那么房產開發糾紛有哪些情形?
1、什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 開發企業(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與買房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對開發商是否具有約束力?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原則上為要約邀請,但是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在簽訂預購合同時,交給開發商的錢,應寫成定金還是訂金,二者有何區別?
定金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不得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能起到對合同擔保的作用,若雙方認可交付的是訂金的話,那么若開發商違約的話,就只能按照預付款規則,要求開發商退回訂金及其利息,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5、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定金如何處理?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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