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的時候,該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糾紛近年來不斷增加。那么婚前買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最高院發布了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2021.1.1實施),其中,關于“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
1. 一人出資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全款買房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2.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3. 房屋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以對方名義購房,若無特殊情況,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按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4. 雙方出資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婚后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 房屋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非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照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照借款或贈與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官綜合考慮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因素,以公平原則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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