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等情形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但又證據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的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6、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7、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調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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