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具體包括不屬于仲裁的范圍、申請仲裁的主體不合格以及已經過了仲裁的時效等。故此在發生勞動糾紛之后,若是想要采取仲裁的方式來維權的,必須要確定并不屬于這些情形。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具體是哪些?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6個條件主要如下: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憑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員與單位發生糾紛之后,是可以采取法律的途徑來維護權益的,但是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都是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大部分的勞動糾紛都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然后經過審理,職員或者是單位,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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