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如何處理?房地產屬于不動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此房地產糾紛產生后,根據糾紛涉及的標的大小,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 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手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2. 哪些房地產糾紛須先行裁決,當事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糾紛,須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后,當事人對此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入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準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仍不服此裁決,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必須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此處理仍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 產生房屋糾紛到法院打官司需繳納哪些費用?
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先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一般情況下由原告方預交,敗訴方承擔。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房屋訴訟的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爭議的性質及爭議財產的價值(或金額),實行依比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
還需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即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糾紛案件中實際支出的,且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鑒定費、評估費。
法律文書生效后,負有義務的一方未自覺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向法院預交執行費,執行費按規定由被執行方承擔。
委托代理律師進行房地產訴訟,還需向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
4. 法律對房地產案件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原因使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房屋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
5. 房地產糾紛產生后,如何寫民事訴訟狀?
民事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依據。主要應寫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情況。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系電話等等。當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寫明該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等。有訴訟第三人的應寫明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寫明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要求,請求事項應寫得具體明確。
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主要應寫清楚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爭議的焦點,起訴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及具體條款。
結尾部分應寫明受訴人民法院的名稱,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注明起訴的年月日。
證據和證據來源。即起訴依據的產權證、公證書、契稅憑證、合同、往來信函、視聽資料等等一切能證明客觀事實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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