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政府相關部門執法不當,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時我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重要形式,它的受案范圍需要運用一定的方式才能準備的表達,那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哪些確定方式?
1、概括式
概括式是由統一的行政訴訟法典對受案范圍作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概括式的優點是簡單、全面、不致發生遺漏。但也有過于寬泛和不易具體掌握的問題。
2、列舉式
列舉式有肯定的列舉和否定的列舉兩種方法。列舉式的優點是具體、細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卻有繁瑣且難以列舉全面的弱點。
3、混合式
混合式是將上述兩種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為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較好方式。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確定受案范圍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具體列舉的8先種行政案件,同時對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而且今后將逐步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行政案件又運用概括的方式作為補充,即《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概括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舉的方式對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的事項作了排隊的規定,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對4種不受理事項的規定。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哪些確定方式,以上內容是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或許您還想了解:哪些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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