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旨在修復被損害社會關系的制度,刑事和解有其適用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應當以寬嚴相濟的政策為出發點。以下由萬垚法律顧問為您介紹刑事和解適用哪些案件。
(一)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給予特殊、優先的保護是各國法律都予以遵循的一個原則。作為世界法律通行的原則,早在1989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就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予以優先保護,即“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而1990年聯合國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再一次指出:“我們在此莊嚴承諾,對兒童的權利,對他們的生存、及對他們的保護和發展給予高度優先。”并強調“提高兒童福利必須是非常高度的優先。”因此對未成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乃是非常有必要。
(二)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對于七十歲以上的老年人的刑事犯罪,我國新修訂的刑法第十七條就已經規定了“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這樣的規定是一種文明和人道主義的體現。從現實情況而言,年逾七十者,其人身危險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對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的輕微刑事案件亦可以考慮適用刑事和解。
(三)熟人之間的案件可適用刑事和解
法律對于熟人之間的某些案件已經明確規定要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就明確規定了“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按此精神,對于熟人之間的案件適用刑事和解無可厚非。且熟人之間亦常常受到倫理、道德、情義等因素的影響,在這些因素的調整下,可以盡量少用或者不用刑罰來控制、預防犯罪,這種社會效果有時甚至比用刑罰換來的社會效果更佳。
以上刑事和解適用哪些案件,推薦的這三類案件當中,都是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的,如果有任何疑問,可在線咨詢我們法律顧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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